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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记录怎么删掉,被起诉记录怎么删掉微信

被起诉又撤诉有记录。凡是到法院起诉被立案受理的,都有一个案件编号。无论案件是判决、调解,还是撤诉,都必须形成卷宗存档。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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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起诉后结案的记录通常不能消除。以下为详细介绍:

1、根据《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犯罪记录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机构保存,这些记录是关于个人有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并且会长期保存在公安部门的犯罪人员信息库中。

2、法院的执行记录。对于法院结案的执行记录,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在3个工作日内必须对此类信息进行删除。但是,这种删除通常不影响大数据上关于法院执行记录的信息,这类记录一般会保留较长时间。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相关信息可以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综上所述,总的来说,一旦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相关的记录就会产生,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永久性的。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二)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1、法律分析: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没有五年才能消除说法,到履行完判决才能撤销央行个人征信报告上的不良记录,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会保留5年。这个5年的期限是从实际还款日开始,而非应还款日,也就是还清贷款后,超过5年的逾期记录将会自动消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1、法律分析:失信被执行人,结案了名单,一般依当事人申请,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可以删除。欠债还钱,只要失信人履行债务后,当事人便可以申请将其失信名单删除。一般法院经审查,任务为申请符合规定,会按流程审批删除,确定删除到删除,大约1-2天即可办完。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3、(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4、(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5、(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1、法律分析:没有不良记录。撤诉是由原告,也就是起诉人申请的,与消除不良记录应该是没有关系的。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如果说的是下了判决书后的强制执行,怕被记到失信人名单,那就最好好好跟原告协商,解决其诉讼的问题,撤诉就可以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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