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百度网页搜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找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官网选项,然后点击进入。
2、进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官网首页面后,找到综合查询被执行人,然后点击进入。
3、进入查询页面后,根据页面提示,输入查询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执行法院等信息。
4、输入成功后,确认查询信息无误后,找到查询选项,然后点击查询即可查询被执行人的信息。
1、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2、(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3、(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4、(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7、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8、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9、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0、(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11、(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12、(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13、(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14、(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15、(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16、(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17、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18、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9、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被执行人查询系统又称之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系统,也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查询系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维护,通过这个系统可以查出经过法院审判后,被执行法律裁决的人员信息。具体的使用方法十分简单,通过网页搜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入官方网页,在官方网页内输入查询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身份证号或组织代码,再通过法院范围选择,就可以查询到在某法院对某公司或某人执行的信息。
2、一、查询系统是仅针对自身公司和个人进行查询。
3、执行信息查询一般是由个人或公司对自己被执行信息的查询,未经他人许可,不可擅自查询他人被执行的信息,也不可以在查询他人信息后,将他人信息公开发至网上,以免造成重大恶劣影响。查询时要注意信息保密性,不能将个人信息或他人信息擅自泄露给他人,供他人查询。
4、二、使用时怎么找到被执行人查询系统?
5、一般情况下在生活中网络是很方便的一件事情,通过手机或者电脑在网页上进行直接查询就可以,如果网页无办没有办法搜寻到,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民最高法院官网,进入查询栏目进行查询。偶发性会出现网络维护导致数据无法成功对接,只需要等一段时间后再次进行查询就可以。网上能查询到很多被执行信息,也可以查到失信人信息,但且不可冒用他人身份证号对他人进行私自查询。
6、三、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是失信被执行查询。
7、很多人因为生活压力太大会去通过网贷,信用卡,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资金补充,但是如果长时间不对欠款进行按时还款,有可能被列为失信人员,如果列为失信人之后依然对欠款无动于衷,很有可能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就会影响自己正常生活和工作。
可以下载百度APP,通过首页的失信人员名单进行查询,输入名字或者身份证号码、企业名称都可以查询,使用百度APP的查询不用注册和登录,输入姓名就可查询相关的失信信息,十分简便,具体步骤如下:
2、在搜索栏中搜索失信人员名单。
3、输入一个名字,以“王二”为例,点击查询。
4、出来全国范围内保护王二的所有的自然人。
5、点击失信企业,可以看到包含“王二”法人的企业也能够查出来。
6、还可以根据需要缩小查找的范围。
1、查询失信的人员名单是支持模糊查询的,查询的结果是包含所查询的字段的,如果不知道全称,可以进行部分查询。
2、查询的结果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的执行结果。
应去征信机构查询。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